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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在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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