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