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