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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在省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在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人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在省财政给予60%的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四)为符合条件的聋儿、智障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确定;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承担25%。为符合条件的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市财政按每人每次1500元补助。其他家庭的,市财政按每人每次750元补助。

  (五)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根据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线,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安)养所需的费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执行。在省财政补助60%费用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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