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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聋儿、智障、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加强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础设施,充分发挥聋哑、启智等特殊学校作用,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功能,健全康复服务体系,力求实现残疾儿童发现一例,康复一例。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全市每年将对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按计划分批进行托(安)养。2008年先在定海区和岱山县进行试点,2009年后在全市全面实施。集中托养费用补助从进入托(安)养机构当月开始补助,日间照料、居家安养费用补助从列入当月开始补助。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区)所需经费自行承担,临城街道、普陀山镇经费按现有财政体制执行。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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