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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舟政发(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全市从200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已列入低保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已列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差,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按照列入的当月进行补助。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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