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 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 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 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 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 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六) 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