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金政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能够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鼓励居家安养,实行日间照料,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医疗机构、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本人愿意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照料人为就业困难人员,照料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当地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岗位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