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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昆忠

2007年6月18日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委、经委、公安、交通、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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