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从业人员中外来人员较多等特点,进一步加大推进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6.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制定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促进服务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其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各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商业老字号的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为纽带,进行跨区域、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中小企业灵活运用品牌特许经营、品牌租借等方式,使自身的劳动力成本、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优势与知名品牌有机结合,借知名品牌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实力。
17.加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在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全市服务业标准试点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服务行业,可通过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推动企业开展服务质量等体系认证。
五、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1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评选各服务行业信用先进企业并予以大力宣传。
19.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并妥善解决其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后顾之忧。加快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人才引进,尤其要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通行规则和熟悉现代管理的高级服务业人才。积极组织企业赴市外、省外、境外招聘服务业高端人才,并给予招聘费用补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论证后予以承认。改进职称评聘办法,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符合省直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人才以智力资本参与分红,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