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支持。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大型物流企业(投资1亿以上)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4.着力抓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及时做好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推进工作,及早谋划今后几年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发展能为当地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鼓励服务业创新发展
5.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规划。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给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和融资贴息。运用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融资贴息等政策,鼓励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对服务企业从国外引进服务领域重大的关键技术及设备,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资金扶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6.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继续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服务业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积极推行银行卡刷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