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8年底前,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服务业收费清理工作,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应以购买的方式取得企业的样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