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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离建设试点的意见

  22.规费减免。试点村农民生活用房(公寓式住宅)建设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配管费、人防费、墙改押金、散装水泥押金、房产登记发证费、定点放样费、土地登记发证费、房屋勘丈费、质监费和防雷检测费等费用,扣除省及以上分成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免,其他技术性服务费减半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收费,参照城中村改造公寓式住宅标准执行。生产用房建设规费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享受标准厂房的相应优惠政策。
  23.金融创新。金融机构要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村级集体组织利用自筹资金入股参与生产用房建设,积极探索建设公寓式住宅的优惠贷款和公寓式住宅安置户按揭贷款。
  七、组织保障
  24.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办),从市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人员,负责全市试点的日常工作。有关县(市、区)和试点村所在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推进本区域试点工作。
  25.明确职责。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绍兴广电总台、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消防绍兴市支队、越城区政府等组成。相关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财政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配套补助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解决规划建设用地和有关手续报批,核发相关用房的土地使用证。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镇村规划的修编调整及公寓式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的规划设计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在公寓式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把房产权证核发到户。
  市建管局负责对公寓式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建设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绍兴广电总台、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越城区政府、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区公寓式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离建设的试点工作。
  26.鼓励创新。在坚持全市统一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前提下,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建设模式,把这项改革试点与百千工程实施、农村新社区建设、股份合作制改革、土地流转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试点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注意政策的平衡性和针对性,抓紧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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