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8〕5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创新,大力推进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绍兴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
1.在省政府对各地外贸出口增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地方配套资金奖励,该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外贸出口。
2.鼓励做大出口企业。对当年出口额在1500至30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二、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市政府同意,对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在境内外举办的部分国际展览会给予摊位费等补贴,在境外参展的每只标准摊位补贴1万元、境内参展的每只补贴0.5万元(其中: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展和参加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贴2万元);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参展,为宣传出口品牌而对摊位进行特装的,在上述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只标准摊位再给予0.3万元的奖励;为展示绍兴整体形象而进行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项目组织承办单位一定的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每只标准摊位补助0.5万元(每家企业每次展览补贴最多不超过3只标准摊位)。
4.扩大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企业获得商务部、财政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研发及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再按项目实际获得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5.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