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可参照省残联公布的指导线和服务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按三类地区划分法分别进行补助,即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为二类地区,补助40%;越城区、绍兴县为三类地区,补助20%。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进行补助。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类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省定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