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托(安)养工程2008年试点县(市、区)为越城区、诸暨市、嵊州市〉。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统一纳入居家安养,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8〕91号),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中需由当地财政承担部分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除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外,其余由当地财政进行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除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外,其余由当地财政进行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按三类地区划分法分别进行补助,即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为二类地区,补助40%;越城区、绍兴县为三类地区,补助20%。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