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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对属于未处置的单独挂账不良资产和尚未完成清理回收且权益未灭失的资产,应及时完成专项资产的调查核实、意向性洽商谈判、处置方式的选择、回收率预测、清理回收时间的测定等工作,制定处置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实物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自市国资委批复划转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结案;股权性资产自市国资委批复划转之日起9个月内处置结案;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置结案的,需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对划转的不良资产,经逐项调查、核实后,确实无法回收的,由资产管理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核后销案。

  第二十三条 不良资产收入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收的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入,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处置收入、债权催讨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的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处置收入与处置费用必须配比,处置费用可采取收支挂钩、据实列支、总额包干等方式,从处置收入专户中拨付。

  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变现扣除有关税收、清收费用后应进行分配的不良资产收入,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另行制订具体分配方法。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接收和处置及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国资委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国资委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回收率和工作责任心为核心工作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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