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由市国资委召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税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核销。
第十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益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行业资质有要求的,冲减后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划转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后计入当年损益的不良资产,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及时组织力量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
企业对核销的不良资产,实物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自批复核销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结案;股权性资产自批复核销之日起9个月内处置结案;处置结案后或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置结案的,需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后冲减所有者权益的不良资产,实行划转管理。经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良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实施单位;资产管理公司对划转的不良资产应建立相应账户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不良资产划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接到市国资委准予核销的批复文件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会同资产管理公司对能够划转的不良资产按规定进行现场勘查、盘点、记录、标识等清理工作,填制《市属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国资委核准。对无法划转的不良资产,应附报告详细说明无法划转的资产项目、具体金额、比例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