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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报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转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抄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不良资产,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合法证据,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处置不良资产核销应当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销。

  企业不良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或单项资产帐面净值50万元以下(含)且低于企业净资产5%的,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自行核销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不良资产高于企业净资产5%或帐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由市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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