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车辆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生产企业,清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二)发改委、经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做到试验样品车辆、实际生产的车辆与公告的车型相一致,产品合格证内容与上传的合格证信息中所有相关参数相一致。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发改委要上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工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生产和改装汽车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严厉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经营违规电动自行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拖拉机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四)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五)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经销商上牌办证行为的监管。农业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加强对长驻我市的外省籍拖拉机的登记管理,建立临时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整治。工商部门要对未经授权超范围违法办理拖拉机牌照和驾驶证的经销商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涉及违法买卖拖拉机牌照和驾驶证的行为。
七、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各县(区)要制定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及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的设置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