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公安部门要严格对军队、武警驾驶证转入地方驾驶证的审核把关,严防假军队、武警驾驶证流入地方。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针对突出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及时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积极构建和谐的交通执法环境。
(二)公安、建设部门要按照一等管理水平的目标要求,深化实施中心城市“畅通工程”,加快推进路网改造、交通组织优化和设施完善,加快公交优先政策、交通管理策略的制定与落实,加强路面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中心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长驻我市的外地籍货运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市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学生接送、货运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四)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依法依规设立的省际卡点、治超站(点)、春运服务站等重点部位以及重要时期,实行联合执法管理。充分发挥“公安驻农机联络室”的作用,提高管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