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的精神,着力抓好农村公路改革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及防护设施的设置,切实改善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改善车辆结构,解决偏远地方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学员档案。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交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交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和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