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市〔2008〕6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筑〔2005〕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苏建市〔2007〕6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分包工程招投标管理,防止规避招标和违法分包行为。根据《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暂定价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时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因无法明确部分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或无法提供部分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投标时自主报价的价格。
三、建设单位实施招标应具备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资料,尽量减少暂定价。如确因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等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暂定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标底总价的10%。
四、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在施工招标中,单个清单项目暂定价或同类清单项目暂定价之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企业(供应商)和价格。国有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五、二次竞价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
六、招标工程如有暂定价的,建设单位在公布最高限价时,应如实填写“暂定价及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见附表,下称备案表),报招标办备案。经招标办备案确认需采用二次竞价的,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承包人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企业(供应商)和价格。否则,该部分暂定价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