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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烟台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7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6〕98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12月下旬对本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对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进行抽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目标要求和评定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打分。考核中涉及到年度量化目标的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得满分,每超额完成0.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的按同样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考核结果分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0分以下为未完成。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按烟发〔2007〕36号文规定,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五、组织领导
  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人事、统计、监察、经贸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结果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审定。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电耗和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及节能量等指标,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取水总量,其它数据由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

  附件:1.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内容
  2.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
  3.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4.110户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目标

  附件1:县市区节能目标考核内容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20

2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

10

3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

10

4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

10

5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

10

6

所属市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量目标

10

7

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新建建筑设计及竣工的新建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

5

8

按规定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5

9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定期开展考评。

4

10

将节能目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

4

11

政府落实当年节能专项资金。

4

12

按时完成年度企业能源审计计划。

4

13

定期开展能源统计、计量监督检查。

2

14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培训,完成培训计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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