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4).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5).其他改变开发产品所有权属的行为。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除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给予买方的折扣、折让外,其他方式的各种优惠一律不能冲减销售收入。
三、成本费用的扣除
(一)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
(二)企业开发房地产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按照负担对象不同分别归集。不能准确划分清楚负担对象的,应以面积、成本、收入等比例或其它方法在各对象之间合理分摊。企业采取的具体分摊方法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开发企业未按照负担对象不同分别归集成本费用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面积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当期成本费用。
1.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的,应按项目分别归集各自的开发成本费用,无法直接归集到各项目的费用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
2.一个开发项目涉及多栋房屋,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将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售开发产品和未售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三)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期销售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建成可售房地产所发生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前期开发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费等开发成本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