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芝罘区、莱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年内试点建筑面积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达到50%以上。
自2007年2月1日起,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按规定提出住宅项目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要求,确保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对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鼓励项目开发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暂不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开发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时应进行必要的管路预留,方便太阳能热水器的后期安装和使用。
2.其他各县市区也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新建住宅的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推广工作。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层、多层住宅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面积,年内应达到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5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100%;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试点建筑面积年内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层、多层住宅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面积,年内应达到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4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100%;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试点建筑面积年内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十一五”末应达到50%以上。
3.村镇建设的多层及以上住宅,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4.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或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应推广使用直插式、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5.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
(二)鼓励应用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鼓励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随着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国家标准的出台,鼓励开发单位在适当时间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
三、加强太阳能成套技术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