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针对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要采取各种方式,全面实施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形式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为主,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只限于稳定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多渠道共同筹资的方式。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当地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已实行货币安置的各类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时,政府和集体出资部分要做相应抵减。
  (一)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60周岁以上的纳入新型农保制度,其保障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周岁以下的参加新型农保,在其未稳定就业或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每月可参照征地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其他被征地农民,在其实现稳定就业前,要积极扶持其参加新型农保,政府补贴标准要高于普通参保农民,保障水平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后,原新型农保个人帐户储蓄额可保持不变,到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不再享受新型农保的财政补贴政策。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的,不予报批征地。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要根据《关于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事项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373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查相关内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工作的步骤如下: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集体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有关详细数据,共同做出被征地农民保障方案;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保障方案进行审查,并由被征地村按规定进行公示;县市区政府(管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有关文件和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