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用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八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绿化费收缴,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其他部门和组织代收。
第四章 收缴办法和收缴机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省级单位和铁路部门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铁路系统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县(市)区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体,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审核认定,下达每年义务植树任务,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第五章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完成交费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的植树工作等。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须以本年度绿化费收取总额的10%上缴。其中5%上缴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省、市宣传、表彰奖励和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