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要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民办本科院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民办高职(专科)院校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隶属于所在省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的党组织。学校院系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19.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在民办高校学生以及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民办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做好统战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作用。
20.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由省教育厅委派的督导专员兼任。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实行学校党组织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21.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队伍。要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校党组织的办事机构。学校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学校各院系党组织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其工作量。系(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维护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