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民办高校所有收入和办学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移、挪用、侵占学校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高校要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组织审计,并将年度财务报表报送省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必要时,可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财务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的民办高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省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违反管理程序,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四、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15.依法健全决策机构。民办高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理事长或董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理事会或董事会中1/3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16.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高校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17.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者5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