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9.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高校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机构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取得相应学籍并予以电子注册。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训和实习课),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随意缩短教学时间。省教育厅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制度,严格学籍学历管理,加强对民办高校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监管。
10.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按照《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省教育厅报告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履行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督导专员应于每学期结束时写出督导报告。督导专员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期。督导专员不得在民办高校领取工资和工作补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干扰或影响民办高校管理与正常教学秩序。
11.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检年审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省教育厅要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结果,在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对于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高校,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免检”、“免审”;对于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高校,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复审。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高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坚持每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省教育厅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定期发布民办高校办学基本信息。
12.加强民办高校资产管理。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过户时必须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户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不按期将资产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减少其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罚。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对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国有资助、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民办高校分别登记建账,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