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8]14号 2008年8月2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 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认识我省民办高校发展形势。近年来,我省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并取得较大成绩,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发展对于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民办高校也存在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办学行为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2.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特色办学,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3.严格准入制度。举办民办高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高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高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予审批。
  4.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省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程序招收。对纳入招生计划、经省招生机构统一录取的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按照核定的规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校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标准、取得学习证书办法和学生非学历教育身份。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