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拟订。
第六条 因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市政府复议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拟定行政答辩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因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牵头,相关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落实与行政应诉有关的各项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组织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意见及证据材料等送交市政府复议办,由市政府复议办审查提出答辩意见,拟定行政答辩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长签发:
(一)被申请人是由市级领导兼任领导职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组织的;
(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市级领导分管工作的;
(三)需经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四)其他应当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行政复议事项。
第八条 本规程第七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法律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复议办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和组织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于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政府复议办。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复议办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拟订停止执行通知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政府复议办应当拟定行政复议调解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