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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三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五条 口岸部门职责:
  (一)参与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第六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台(站)的管理和无线电信号监听监测,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重点保障航空、水上等业务通信导航安全。
  第六十七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县市区政府据实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政府安委会明确。
  第七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25号),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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