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财贸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商业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轻工集体联社职责: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供销部门职责:
负责管理指导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管理全市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黄金管理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行业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金融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六十一条 海事部门的职责:
(一)统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