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信息产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三十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沼气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标签标识、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畜牧部门职责:
负责畜牧养殖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畜牧养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业港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渔港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渔业养殖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负责渔业抢险救助;负责管辖水域渔业事故搜救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