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使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