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标准。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2.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生产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