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8〕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现将《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户籍地属地管理;
(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区县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并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以及吸收社会各界捐赠等各种途径筹措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