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8〕1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892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