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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局、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撤销汕头市中心城区过渡性临时客运站及临时配客点的通告

汕头市交通局、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撤销汕头市中心城区过渡性临时客运站及临时配客点的通告
(汕市交[2008]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粤交运[2006]8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客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64号)文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改善我市交通运输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撤销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头市东厦汽车客运站、南翔汽车客运站、杏花汽车客运站;人防临时配客点、广厦临时配客点、鮀浦临时配客点、蜈田临时配客点,必须于2008年8月31日前撤销。
  二、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撤销后,不得再从事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客票发售、配载业务和作为旅客上下客点使用。
  四、原进入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客运班车,应当在2008年8月2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班车调整进站等手续。
  五、各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依法核准的汽车客运站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上下旅客和进入未经批准的站场经营。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交通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二OO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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