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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拟定的《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   二OO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率,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是业主单位为保护其在履约过程中免遭因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依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帐、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等形式缴纳。
  第三条 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以下简称“代理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按照中标或成交金额的5%~10%缴纳。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负责该专户的监管。凡由代理处组织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等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专户。其所缴纳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补齐差额。中标人凭银行转账凭证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领取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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