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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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