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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八)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协议出让行为。各县(区)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从严把关,从严控制。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用地,也要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凡划拨用地(有保密要求的除外),要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土地有形市场、主要媒体上公示宗地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拟定供地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根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制作划拨用地决定书,并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在本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各县(区)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严肃查处违规扩大协议出让范围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协议出让土地的市场化水平,并参照市场价评估核定土地出让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参照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计划和出让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凡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未按原协议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必须依法收购或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公开出让。严禁以评估价替代市场价或以补交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的方式规避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从2008年10月1日起,出让单宗面积超过50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其公开出让方案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在土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人、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从2008年起,市及各县(区)都要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不但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还将列入行业“黑名单”,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凡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亳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投标人或竞买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违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土地,其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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