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亳政〔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用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满足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等相关指标的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用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超标准用地的项目,必须进行调整或核减用地规模。
(二)完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一征收、统一供应”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流程及其相关制度。严禁项目单位代征土地。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前期勘查、地籍权属确认及组卷报批等相关工作;谯城区政府作为征地、交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及其相关工作职责。市政府每年同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区政府的年度效能考核。
二、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加强规划引导,盘活存量土地。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强化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要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场地。凡新上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应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一层标准厂房改建为多层标准厂房而增加的容积率和对已批准的工业项目的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不再新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