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蒙城、利辛县在校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其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余下由个人缴纳;涡阳、蒙城、利辛县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余下由个人缴纳。
(四)财政对困难群体居民参保缴费的再次补贴标准。对属于低保对象以及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人均1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补助,县、区财政按人均5元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县、区财政按人均30元补助。
对于低保对象中“三无” 人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应该给予更多的补贴。
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执行,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际需要,调整部分项目范围。
药品目录增加部分包括《劳动保障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公布的增补目录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10万元,成年居民为5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医疗费用未超过2000元的,起付标准不论医院级别一律为200元。
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75%,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较大额度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300元,超出起付线门诊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
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核实后,按转诊转院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