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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亳政〔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国务院2008年2月26日召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精神,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8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各县、区分块运作,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谯城区统一操作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调剂金,用于调节统筹基金平衡以及困难居民大病医疗补助。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一)参保范围。在校中小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大中专院校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保,未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生活的子女亲属、城市郊区失地农民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登记缴费。在校学生在新生入学的第1个月进行登记缴费,其它居民在每年的第1季度进行登记缴费(2008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缴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登记人员,只能在下个登记年度的登记时段进行登记缴费,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可以在原来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三)筹资标准。市区在校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其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缴费20元;市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缴费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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