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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亳州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市控重点污染源是省、市监控的占全市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除外),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负责协助,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COD和SO2排放量,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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