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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亳州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里加大对该县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县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省百家企业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属市9家企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省百家企业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并限期整改;对省百家和市9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通知》(皖政〔200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统计数据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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