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 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 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 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 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 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 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 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 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耗消费总量的监测。
1. 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 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 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 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 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市经委)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13户重点耗能企业(其中: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4户,市重点耗能企业9户,以下简称省百家企业,市9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下一年或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告。
(三)对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委。市经委组织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经委。省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对市9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县、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委。市9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